《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发布后,存在的矛盾如何解决?比如新规范明确说明“废止”了原规范强条(废止的意思就是删除作废),相抵触的要求以新规为主。那删除后通用规范未明说的内容是否还参考原规范黑体强条。
比如:工业建筑防火间距表格及放宽条款也是原强条,废止之后新规并没有明确说明,怎么执行?表格参考原来建规的没问题,那特殊放宽条款还能放宽吗?天津消防研究所打不通电话,所以看看大神们有没有官方的回复及解释,小弟在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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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回答
周家斌 23-02-16
新规范正式执行前,按照原规范执行吧,不要想的那么混乱。会有说法或者重新修定老规范的。别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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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 23-02-16
新规里都是强制性条文,废止了其他原有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我的理解是,仅废止了强制性,变为了一般性的条文,老规与新规冲突的地方,肯定以新规为准,很多老规范肯定要修订,估计也快了。
超点点速 23-02-16
废止法律意义上,你解释没毛病。就是作废了,不适用了。但是也有很现实的问题,就如同你说的,各种防火间距还需要执行吗?所以就衍生出一类说法:只是废止了强制性,转换成一般条文。这只是权宜之计,法律上站不住脚的。规范的编写,要适用广大民众学习理解。如果只是转成成一般条文,可以直接说,原强制性条文转变成一般性条文。而采用废止这样有奇异的说辞。
潘天坤 25-07-21
不少人认为目前旧技术标准中被废止的条文如果与通用规范不存在冲突,在新技术标准修订之前还可以暂时作为非强制性条文执行几个编制组专家在给通用规范宣贯的时候都有提到类似内容: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只废止其强制性,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规范规定时,保留原条文,作为推荐性条文
上述言论为根据国家规范的个人理解和交流探讨,不一定正确,也不能作为依据有些地区技术文件可能有特别规定,建议楼主多与区域内设计、审查及验收等专家交流,具体以他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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